1.為保證能見度,當需要同一地點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,可一個支撐結構(支架)上安裝,但不得超過四個;單獨的標志應滿足禁止、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。
2.原則上應避免設置不同類型的標志。限速放行標志、禁止超車標志、交叉口優先標志、先行超車標志、停車讓行標志、減速讓行標志分別設置;如果條件有限且無法單獨設置,則一個支撐結構(支架)上的標志不得超過兩個。當標志牌設置支撐結構(支架)中時,應按禁止、指示、警告的順序,從上到下、從左到右排列。
3.綜合考慮交通標志的設置,布局合理,防止信息不足或超載現象。信息應相互連接,重要信息應重復顯示。
4.交通標志一般設置道路右側或車道上方;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左側或兩側同時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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